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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

活學通識:引用財爺的需求理論解釋佔中

財政司長曾俊華發表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後,結語指:



177. 有心理學家曾經講過,對於飢餓的人,有食物的地方就是烏托邦,自由、愛、尊重等等不可以果腹的事物,對他們都是沒有價值。

178. 經過百多年的發展,香港的經濟實力已經躋身世界前列,香港人,特別是新的一代,在物質生活以外,更加「渴望心中富有」,這是社會成熟的表現。

這個心理學家的理論,對於今日大部分高中生來說,毫不陌生,那就是「馬思勞需求層次理論」(Maslow’s Need-hierarchy Theory)。這套理論,幾乎每本個人成長通識書、每間學校的通識筆記都提及,大部分老師都會教,一般也附有下圖:




當然,這個理論一般都是介紹而已,因為那涉及深入的心理學,並不適用於通識考試,而且通識不重背誦,硬套理論的答案多是笑話百出。但今日經財爺一點,這套理論肯定升價百倍。學通識,最重要懂得遷移所學到新範疇,財爺正正示範了如何把一個屬於「個人成長」的理論,遷移到「今日香港」來解釋佔領現象。

簡單而言,為何出現佔領運動?看看財爺所說,加以思考,便知道是因為香港經歷百年發展,早已脫離溫飽的最基本需求,特別是今日的年輕人,在富裕的香港長大,根本不愁溫飽,而且得天獨厚,能夠在曾被英國管治的香港長大,接觸到不少先進的西方思想,長大後萬幸離開了「吃喝拉撒」的低等動物頂層需求,進而學懂追求公民意識、公義、公平、仁愛、權力制衡等需求,向需求金字塔的頂層爬,確是社會成熟的表現。

同樣道理,學生也可用此理論解釋藍絲的反應。由於他們說來說去的「論據」都是「搵食」、「搵食」和「搵食」,以馬思勞和財爺的角度來看,撇除那些教育水平和收入較低的少數人,大部分藍絲仍停留在「吃喝拉撒」的層次,吃完屙,屙完瞓,瞓完又吃,循環不息,誰阻住他們吃和屙,誰就是壞蛋,正如財爺所說,自由、愛、尊重、民主、公義等等不可以果腹的事物,對他們不單沒有價值,更是罪大惡極。

我們可以進一步用馬思勞的需求理論分辨,為什麼部分藍絲的FB滿是美食照片,為何他們談政治只談反佔中;而黃絲不單有美食照(這套理論沒說過你進化到追求高層次需求便不需滿足低層次需求),還有很多佔領相片和不同的相關評論。同樣,正正因為黃絲和藍絲在需求追求層次上有明顯不同,所以他們必然會鬧翻、unfriend,社會這兩個陣營必然會撕裂。打個譬喻,就是你不能跟一頭吃飽了的豬說追求民主普選。

將理論套用到「現代中國」一課,也無不可,但會看到這個理論的限制。很多年前就有人預測,當大陸人富裕了,溫飽了,按需求理論,他們就會要求民主,要求政府有更好表現,以及希望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大保障,因此大陸中產將成為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龐大動力。很可惜,這套理論在大陸用不上(即使香港也有很多「離地中產」吧),大家發達了,不單不去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,還為了滿足低層次需求而把當地弄成「地獄鬼國」,不去要求政府改善產品,卻湧到香港買光你的東西,不去爭取改革,只有逃的逃,跑的跑。

每個理論都有其限制,明白了吧!

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

法治當然不單是守法和執法



考評局發表報告,指通識科試卷中,指學生對言論、示威自由及法治等概念掌握較為薄弱,有相當多的人錯誤認為法治等同於執行法例,部分考生亦只是把法治的意思詮釋為遵守法律,須擴闊及加強認識法治的重要性和功能。

看來,很多高官在法治方面都沒有這種「常識」,何以葉劉說通識會令學生欠缺常識呢?很可能就是藉此掩飾包括她的政界人士嚴重欠缺常識了。

在此,為各同學補補法治的「常識」。

人治與法治之別

人治: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完全不受規限。但絕對人治的例子不多,即使古代中國皇帝的權力或多或少也受到限制。

法治:政府施政時須完全依據法律。但法律執行不是機械盲從,故法律都會賦予官員一定酌情權。

重點:法治並非單純是有或沒有的問題,而在於程度差別。

法治四層次

1. 有法可依:先有法律可供依循,才能談法治。試想,如果校規是隨意的,或任由校長心情來決定,那是無法而治。香港的法律由立法會制定,故立法會的民選基礎不足(如功能組別),法例可能有偏袒,認受性成疑。

2. 有法必依:政府、公職人員及人民的行為都需有法律依據。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」的重心是:無論是市民還是政府都必須守法。如果只強調市民守法,卻默許權力機關徇私枉法,則流於「以法規治國」(rule by law)而非「法治」(rule of law)。例如內地強調市民「違法必究、執法必嚴」,但官員舞弊卻往往難以追究,便是法治不健全之象。簡言之,「有法必依」主要針對掌權的官員,與第三層次「以法限權」相聯繫。

3. 以法限權:以法律限制政府權力、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及保障人身自由不被侵犯。人民可從清晰的法律條文了解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。

限權機構須獨立於行政機關才有效,例如司法機構、立法會。單靠行政內部監察並沒有效,像七十年代前的香港,警察部也有「反貪部」,但貪污依舊嚴重,直至直屬港督(今日為行政長官)的廉政公署成立才能有效打擊貪污。

司法限權是法治建設最基本要求,並須符合幾項原則:(1)司法獨立,司法機關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;(2)司法監察權,司法機關有權審議政府與市民之間就違法或違憲的紛爭、覆核行政決定是否違法或違憲等;(3)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:司法機關是被動的限權機制,要由公民提出訴訟才能啟動其限權功能,但由於法律及法律程序相當複雜,平民難以自行掌握,故應有選擇律師的權利;另外,訟費昂貴,故法治社會設有法律援助制度幫助有需要的公民尋求法律協助。

以「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」為例,利用法治的「以法限權」概念,便可解釋「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」如何體現法治精神。

首先,市民質疑政府的工程違法,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不讓政府權力獨大,任意施政,體現「以法限權」的法治精神。另外,東涌居民能申請法援去控告政府違法,體現了「人人可及的司法程序」,即使貧窮也可申請法援打官司。第三,事件雖然招致各界批評,指官司將令港珠澳大橋的成本大增,但法院無畏輿論壓力,判案時只按照法例去判定政府有否違法、是否恰當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去施政,在初審判政府敗訴,顯示香港司法高度獨立;第四,政府上訴得直,顯示司法系統成熟完善,如設有上訴機制,以彌補法官可能出現的人為問題(世上沒有完美的人,故也沒有完美的法官,機制補救是必須的)

4. 法治最高層次:以法達義

法治還有「以法達義」這個最高層次,意思是以清晰法律達到社會公義,例如「公民權公義」(civil rights justice)指,法律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,如人身自由、言論自由等。很多法治制度都訂立具憲法地位的「人權法」,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符合公民權公義的要求。外傭官司可體現這個層次。

公民抗命是指公民刻意違抗不公義法律,或藉違法抗爭去表達對政府強烈不滿或訴求,從而刺激公眾關注和討論,迫令政府改變不公平政策。這種抗爭手法符合法治最高層次的「以法達義」原則。例如黑人民權運動,就是源於「黑人在巴士上必須讓座予白人」這條完全違反公義的惡法而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