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情況下,謀殺罪成,引起網民一些爭議,例如那代表司法崩壞。這個案是值得討論的有趣問題。
1.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,所以不能被控謀殺
被告有充份的辯護機會,對於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,他行使了充份權利去為自己辯護,但所提出的辯護論據,沒有一點有說服力,在邏輯或常理上都難以成立。
例如,被告說因為已跟受害人說清楚,受害人願意搬走,所以他買巨型真空袋、除臭劑、保鮮紙等,準備收拾單位。又指出真空袋用來裝紅酒(此點也被陪審團遞紙仔問「咁啲樽唔會打爛?」)。任何有常識的人,也沒有聽過要收拾單位要買真空袋除臭劑,被告的辯解違反常理,毫不可信。更甚者,被告更盜走受害人的手機SEND短訊,而受害人在事發日後便從沒有在閉路電視畫面出現過,同時也沒有其他人在該大廈報稱失蹤(所以他只是處理第二條屍體也不成立)。簡言之,他行使了辯護權利卻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理據,反而令他自己暴露更多疑點,又何來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?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不是這樣用吧!
2.怎知道他謀殺而不是誤殺?又或在爭吵時,受害人心臟病發而死(看過有人這樣說)。
討論這一點前,首先要理解,「非法處理屍體」這條罪在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下根本無法打甩,認定這一點,便明白受害人不可能因為病發而死,因為如果是病發而死,就毋須非法處理屍體,只要驗屍,很易就查出死因,被告根本無罪,以其教育程度和社會地位,斷沒理由不知道「吵架中病發而死不是罪」,何以多此一舉,自己無罪卻自製「非法處理屍體」罪名呢?
所以,剩下的關鍵是,謀殺還是誤殺。但因為被告全不認罪,即連非法處理屍體都想打甩,所以令他陷於更不利的處境,是他自己。如果是誤殺,他可以認罪,誤殺加認罪加公開條屍喺邊,大可減刑。但他沒有這樣做。
整理一下推論:
1.
環境證供確鑿令被告難以洗脫非法處理屍體罪。
2.
被告的辯護反增加更多疑點。
3.
他只有謀殺或誤殺才需要非法處理屍體。
4.
在不知道是謀殺或誤殺的情況下,而被告堅拒承認一切,也有充份的辯護機會,那為甚麼要判他較輕的誤殺?
所以,我完全看不到有甚麼「寧縱勿枉」、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的地方。以上推論,並不需要法律專業知識,只需邏輯推理便可。我相信陪審團這麼快有決定,也是基於近似的推論(他們比我們有更充足的資料去下定論)。有很多事情,只需要無法推翻的一部分,便可推出全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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