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法庭就黃之鋒等人的判詞,我嘗試很理性去疏理一下,看看得出什麼結論。
其中一段判詞:「本席要強調,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,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,以維護法治的尊嚴。」
因為政治運動而出現與之相關的罪行(如在佔領現場發生非禮案便與之不相關),能否與其他暴力罪行等同?這一點,很值得相榷。
政治運動是要解決當前的政治問題,在權力分立下,法庭是無權解決這些政治問題,因為法庭的唯一權力就是聆訊和判案,只能判定當事人是否違法,如果有,判處什麼刑罰。在法治社會,針對政府的案件一般為司法覆核,法庭可就法律是否賦予政府權力去做事(如推行某項政策)作出裁決,即裁決政府施政是否合法,而無法修訂、撤回這些施政,只要法庭裁決政府有此合法權力,即使施政多壞、輿論如何反對,法庭都無權干預。
雨傘運動針對的,是政治問題,為什麼會有雨傘運動的出現,為什麼雨傘運動能吸引這麼多人支持和參與,為什麼要用非法手段,事隔近三年,相信已不用多花筆墨細說。簡單來說,政府的不得民心、政策傾斜以及不顧市民利益為所欲為,在最近五年顯而易見。
如果法庭要阻嚇同類罪行——這裏的「同類罪行」是指為迫令政府改進、對政府欺壓作出反抗而出現政治運動時採取了非法手段——而重判抗爭者,那麼只是幫政府解決了一些煩惱,而沒有解決整個社會的政治問題,換言之,就是沒有解決根本問題。這會造成兩個可能結果:(1) 法庭不斷重判,收到阻嚇作用,社會再沒有人對壞政府反抗,政治問題沒有解決,但再沒有人阻撓壞政府腐敗下去,變得更為所欲為;(2) 政治問題沒有解決,欺壓越重,重判也阻擋不了抗爭者,或抗爭者用更為極端的方法去解決問題。
無論哪個結果,都對社會和人民的福祉百害而無一利。
既然法庭不可以代為解決政治問題,不可以代為推行政策,不可以代為改革政制,不可以辭退有嚴重利益衝突、失責失德甚至犯法的高官議員,不可以主動調查一個收受利益的特首,不可以主動調查種票掌心雷等賄選行為……,只能負責判案,卻希望以重判來阻嚇其他人別要作出反抗,對政府的失誤腐敗卻視若無睹,那麼,法庭只能成為配合行政機構的附庸。
既然只有行政機關有拘捕和檢控的權力,即凡被行政機關檢控的抗爭者都予以重判,法庭不淪為權力機關的打壓工具,又是什麼?
這為之三權合作,這為之法治之死,這為之香港之死。
苦中作樂之第3個結果:抗爭者用一些更高明的方法去解決問題。
回覆刪除請你不要奀曲事實.
回覆刪除不是「這裏的「同類罪行」是指為迫令政府改進、對政府欺壓作出反抗而出現政治運動時採取了非法手段——而重判抗爭者...」,
而是「這裏的「同類罪行」是指為被免因抗爭而使用暴力, 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.」
潘官話,「 近年有些本來是和平進行的集會、遊行或示威,因為部份參與者在期間訴諸暴力,結果演變成非法活動;事後,違法者通常會被控告非法集結或相類的罪名。本覆核申請便是其中之一。當下級法院對這類案件處以不同的判刑,由即時監禁至社會服務令不等,該些懸殊的判刑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法庭判刑的理據產生疑問,影響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公義的原則。因此,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,以消除公眾的疑慮,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之用。」
盧永雄 - 通識老師請注意:「以法達義」是錯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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